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路里公司”)系第33775442号“Keep”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领域。广州竖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洛浦竖鸿服装商行、广州旭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方”)在淘宝、抖音、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在商品名称、商品标签、店铺名称及头像中突出使用“KEEPONGOING”标识,且广州竖鸿公司曾三次在服装商品上申请包含“KEEP”字样的商标均因与卡路里公司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仍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卡路里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诉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一审法院认为,卡路里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但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不等于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力度意味着更高的认定标准,结合卡路里公司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不适用于跨类保护,据此驳回卡路里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卡路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粤民终6665号终审判决,变更一审结果,首次认定“Keep”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三被诉侵权方赔偿50万元。
裁判要旨:
1.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以何项商标权请求保护,属于权利人自主决定范畴。卡路里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保护第33775442号权利商标,未对其他注册商标提出保护,符合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驰名商标认定需满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核心标准,法院应综合考量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市场知名度、宣传投入、公众认知度等因素。本案中,“Keep”商标通过APP运营、线下服务等持续使用多年,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APP下载量累计超28亿次,平均月活用户峰值达3639万,且经多渠道、大范围宣传推广,在健身指导课程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形成良好商誉的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被诉标识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卡路里公司第337754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健身指导服务上,二者虽然类别不同,但都与健身运动存在一定的关联。被诉侵权方在运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KEEPONGOING”标识,完整包含“Keep”驰名商标核心字样,且通过颜色突出、异常排列等方式强化关联,属于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尽管涉案商标核定服务与被诉侵权商品不属类似类别,但二者均与健身运动存在关联,该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系,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此判决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1.在具有同类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下,请求认定不同类别商标驰名进行跨类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本案中被广东高院再次确认,这一主流观点对于合规经营并取得良好声誉的企业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发展空间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2.在互联网软件平台商标涉驰名认定相关案件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的举证与采信,仍严格围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特别是体现市场份额的线上运营相关数据,包括年度下载量、月活用户数等。
3.本案针对侵权方“屡驳屡犯”的恶意行为,在赔偿数额认定中充分考量主观过错,传递了“严厉打击恶意商标侵权”的司法态度,彰显司法对恶意侵权的惩戒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